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焕喜,冯文钊,冯晓玲与赖炳周,谢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喜,冯文钊,冯某,赖炳周,谢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李焕喜,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2420。法定代理人冯文钊,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1530。系原告李焕喜的儿子。原告冯文钊,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1530。原告冯某。法定代理人冯文钊,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1530。系原告冯某的哥哥。上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仕权、梁荣军。被告赖炳周,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1112。被告谢晓,女,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0425。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李焕喜、冯文钊、冯某诉被告赖炳周、谢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赖炳周、谢晓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焕喜、冯文钊、冯某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赖炳周、谢晓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登记在李兆广名下的座落于开平市三埠祥龙六区59号702的房屋(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 判 长  谢荣坤审 判 员  李章平人民陪审员  林淑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佩瑶李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