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曾雨馨与广西防城港市冠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44号原告曾雨馨。法定代理人曾志军。委托代理人梁永余,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防城港市冠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四川路车辽小区412号。法定代表人黄忠儒。委托代理人孟明礼,系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简和绕,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雨馨诉被告广西防城港市冠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诉权自治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雨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雨馨负担。代理审判员张慧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伟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