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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瓦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单素林与潘志化、张丽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素林,潘志化,张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瓦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单素林,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潘志化,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丽敏,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素林诉被告潘志化、张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素林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