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瓦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单素林与潘志化、张丽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素林,潘志化,张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瓦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单素林,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潘志化,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丽敏,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素林诉被告潘志化、张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素林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