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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之五与贺会岭5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获执字第746号贺会岭:张之五与你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获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令送达后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履行义务如下:退还4000元,执行费50元此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附:案件承办人:潘贵喜联系电话:452****监督电话:0373-452****收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获嘉支行营业部户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诉讼款账号:4011101040012933特别提醒:付款时必须注明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应注明代谁付),以免差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