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执异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家利、黄文元、卢胜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李启忠、樊玉奎、王锐、卢小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李启忠,樊玉奎,王锐,卢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执异字第00013号案外人王家利,男,汉族,生于1956年2月4日,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173号3-1。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5602040018。案外人黄文元,女,汉族,生于1958年2月22日,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173号3-1。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5802220021。案外人卢胜秀,女,汉族,生于1959年7月1日,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162号附2号1幢1单元1-4。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5907010020。申请人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公平巷32号。组织机构代码20830679-7。被执行人李启忠,男,生于1967年1月18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白帝镇香山镇香山村23组10号。现住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1号A幢12-8。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670108087X。被执行人樊玉奎,女,生于1965年6月10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白帝镇香山村23组10号,现住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1号A幢12-8。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6506100863。被执行人王锐,男,生于1981年11月5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白帝镇八阵村18组21号,现住奉节县永安镇巴蜀花园A4幢3单元13-4。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8111050218。被执行人卢小梅,女,生于1985年5月5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白帝镇香山村14组46号,现住奉节县永安镇巴蜀花园A4幢3单元13-4。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505050866。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启忠、樊玉奎、王锐、卢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家利、黄文元、卢胜秀于2015年4月29日对执行标的(本院查封的登记在卢小梅名下位于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162号附2号A4幢3-13-4号房屋(产权证301房权证2012字第2185**号)予以查封)提出异议。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王家利、黄文元、卢胜秀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案外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王家利、黄文元、卢胜秀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陈劲松审判员 马 妮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