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吕红晶与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小学、大连市沙河口区教育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晶,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小学,大连市沙河口区教育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吕红晶,住大连市。法定代理人孙锡芝(原告母亲),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崔涛,辽宁新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小学,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李丽,校长。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教育局,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程琪,局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辉,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晗,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红晶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小学、大连市沙河口区教育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红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申请缓交),免收。审 判 长  梁 军审 判 员  张爱荣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