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奎与何友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奎,何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保字第00068号原告:刘奎,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何友,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奎与被告何友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刘奎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奎自愿申请撤回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奎撤回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案件保全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刘奎负担。审 判 长 汤传长审 判 员 钱奇峰人民陪审员 周泽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