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珊珊与孙苏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珊珊,孙苏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49号���请执行人张珊珊,无业。被执行人孙苏苏,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民初字第297号确认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孙苏苏所有的车辆(鲁Q×××××)、(鲁Q×××××)和(鲁Q×××××)轿车三辆。二、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法审判员 李艾忠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书记员 倪立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