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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浙江慧达驿站网络有限公司与峨眉山神水大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慧达驿站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环城东路土山一弄2号1018室。组织机构代码:78237431-3。法定代表人:楼永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云峰,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峨眉山神水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大佛南路96号。组织机构代码:75660061-2。法定代表人:何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4)杭上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接受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受理浙江慧达驿站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神水大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合同款21056元、滞纳金6315.8元及其迟延履行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42元,负担案件的执行费31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乐山支行的存款6700元予以了扣划,并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4)杭上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