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文明等九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文明,翁义荣,翁义龙,翁义山,任国霞,于淑梅,翁义刚,任连英,倪艳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岩,系山嘴子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许文明,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翁义荣,女,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翁义龙,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翁义山,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任国霞,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于淑梅,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翁义刚,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任连英,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倪艳会,女,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许文明等九人(2014)翁民初字第3055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