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翠花与金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花,金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刘翠花。被告:金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花与被告金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