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被告高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审 判 长 沈 红人民陪审员 刘润芝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彦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