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威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苏像申请执行威宁县东风镇格书焦化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苏象,男,汉族。被执行人威宁县东风镇格书焦化煤矿。法定代表人:刘福义申请人苏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劳人仲字(2013)第67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威宁县东风镇格书焦化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7068元、执行费306元,共计27374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威宁县东风镇格书焦化煤矿已经停产,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黔威执字第1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禄 轶审判员 祖章迅审判员 李明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翼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