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08、8409、8412、8414、8416、8419、8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叶玉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众诚纺织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62-1号原告深圳市众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贸园213栋7A。法定代表人陈万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江宁,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北侧浩铭财富广场A座14V室。法定代表人马宝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婷婷,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62号财产保全裁定,并已对被告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2960.27元的财产及原告深圳市众城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冻结,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并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解除对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2960.27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深圳市众城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担保人邹小芬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212960.27元的冻结。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余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