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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魏昌钱与宁波市北仑华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魏昌钱,宁波市北仑华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魏昌钱。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华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其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昌钱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华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华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昌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5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