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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陆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360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成华,兴化市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原告陆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仁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相识后于2011年12月20日领取结婚证并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3月24日生子顾某甲。原、被告由于婚前相识时间不长,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并不牢固,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一直未能建立起感情。原告于2014年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法院做工作,同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撤诉,现双方一直分居,未能和好,故诉请法院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同时一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被告顾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原、被告相识,次年1月1日双方举行定亲仪式,同年6月双方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依法补办结婚登记,2012年3月24日生子顾某甲。庭审中,原告陈述称:“婚前双方同居期间感情就不好,因当时已经怀孕,不得以才结婚。被告在外面玩,经常不回家,对家庭不负责任,对我不好,对子女不理不问,且两人性格不合,2013年5月,被告无故出走,双方遂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子女在被告父母处生活”。2014年7月,原告曾提起过离婚诉讼,后原告虽申请撤诉,但双方仍未能和好。2015年4月29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葛某、朱某到庭作证。证人葛某陈述称,其与原告母亲玩的比较好,当时陆某是未婚先孕,原、被告结婚后三、四个月就不在一起生活,陆某已有几年不回去过年,……。证人朱某陈述称,我正常在无锡生活,陆某也在无锡,我们靠在一起,我和陆某认识两三年了,至今没有看到过他老公,陆某母亲在无锡有房子,这两三年陆某都是在娘家过年。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曾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力图调解,但因被告一直未到庭,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兴化市民政局电子档案、本院(2014)泰兴安民初第373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和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于2010年底相识,次年6月双方同居生活,12月20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前基础一般,婚后,原、被告因故关系不睦,2014年7月,原告曾提起过离婚诉讼,后虽申请撤诉,但双方未能和好,且证人葛某、朱某均陈述称原、被告双方分居已有两、三年。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子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婚生子以判随被告生活为宜,由原告依法贴补子女抚育费。被告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应诉、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陆某与被告顾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顾某甲随被告生活,从2015年起,原告于每年10月底前分别给付被告子女抚育费6000元,直至婚生子顾某甲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费24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审 判 员  余仁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鲁冰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