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树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943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94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汪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玲,该公司财务管理人员。被执行人:杨树文,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包民二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杨树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树文支付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合计14195.42元、违约金341.22元(自2013年2月22日至同年8月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逾期付款利息(以14195.42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5日至2014年8月1日,按年息6%双倍计算;之后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分计算;)、诉讼费203元、执行费113元。但被执行人杨树文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树文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本金14195.42元、违约金341.22元(自2013年2月22日至同年8月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逾期付款利息(以14195.42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5日至2014年8月1日,按年息6%双倍计算;之后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分计算;)、诉讼费203元、执行费11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仇雪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