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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346号原告:任某某,女,1987年4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选光,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蒋标,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喻某某,男,1986年7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