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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兴平与杨速秀、王爱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平,杨速秀,王爱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779号被告王兴平。委托代理人侯祖兴,男,西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速秀。被告王爱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平与被告杨速秀、王爱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王兴平负担。审判员  曾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