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指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辛玲与尹延年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玲,尹延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指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辛玲。被执行人尹延年,系济宁金百特生物机械有限公司股东。济南仲裁委员会(2013)济仲裁字第12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延年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章智慧审判员 李 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