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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9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葛美丽与张秋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美丽,张秋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915-1号原告:葛美丽。被告:张秋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美丽与被告张秋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美丽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张秋珍驾驶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4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梁山县水泊中路XX号XX室的楼房一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葛美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张秋珍驾驶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40000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葛美丽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梁山县水泊中路XX号XX室的楼房一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吉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