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1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凌敏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凌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029-1号申请执行人陈艳,女。被执行人凌敏,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凌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凌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凌敏与宋斌(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404028091)系夫妻关系,且凌敏与宋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宋斌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被执行人凌敏享有其中一半的财产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凌敏的配偶宋斌(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404028091)的工资收入的一半且不超过184274元的部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