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诉王馨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王馨梓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554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负责人吕锋,副部队长。委托代理人杨剑波。委托代理人董吉辉。被告王馨梓,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与被告王馨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1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承担。审判员 郭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楠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