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刘鹏、尹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刘鹏,尹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李俊倩,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北明、韩文静,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尹钰,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被告刘鹏、尹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6元减半收取为107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杨斯淼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文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