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恢一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阳瑞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黑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大连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瑞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黑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大连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恢一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瑞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大连办事处。沈阳瑞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黑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大连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3)中执恢一字第104号执行裁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行生效。执行员 马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