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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董银平与杨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88号原告:董银平。被告:杨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银平诉被告杨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银平负担。审判员  李秀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伟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