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董银平与杨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88号原告:董银平。被告:杨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银平诉被告杨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银平负担。审判员 李秀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伟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