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宋艳玲与吉林省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艳玲,吉林省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553号原告:宋艳玲,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吉林省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东环城路5688号。法定代表人:韩震山,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长利,吉林国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艳玲诉被告吉林省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范思峰审判员 孙立君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