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泽利与重庆明协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利,重庆明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280号原告刘泽利,女,汉族,1986年1月29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重庆明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白彭路2号25幢1-2号。法定代表人杨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利诉被告重庆明协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利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明协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泽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春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春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