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良前与四川和琨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38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良前,四川和琨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居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周良前。被执行人四川和琨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良前申请执行四川和琨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经生效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义务: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9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15元。被执行人四川和琨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和琨投资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安居区交通管理运输局有应领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书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四川和琨投资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安居区交通管理运输局应领工程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