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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行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童德贵诉双流县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拆迁纠纷行政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德贵,双流县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泉行初字第143号原告童德贵。委托代理人胡文志,四川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流县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苏强。委托代理人何燕,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德贵诉被告双流县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拆迁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德贵于2015年7月2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德贵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德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德贵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文广人民陪审员  汪广秀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