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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晶晶与包尔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晶晶,包尔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560号原告:朱晶晶。被告:包尔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晶晶与被告包尔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晶晶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朱晶晶负担。审 判 长  高葱葱人民陪审员  陈肖铧人民陪审员  杨李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