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2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邓云春,谭千兰等与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奇翔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千兰,邓云春,邓华蓉,邓小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奇翔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国平园林有限公司,程世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372-1号原告谭千兰,女,生于1937年6月2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邓云春,男,生于1953年2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邓华蓉,女,生于1979年4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邓小蓉,女,生于1982年3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奇翔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华宇花园(二期)B栋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8623965-6。法定代表人杨昌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华,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20850276-3。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育刚,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国平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南天湖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9267-3。法定代表人廖国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华,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世华,男,生于1966年2月6日,汉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刘明华,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云春、谭千兰、邓小蓉、邓华蓉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奇翔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隆健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云春、谭千兰、邓小蓉、邓华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柳,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奇翔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明华,被告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育刚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因案情复杂,且需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4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追加重庆国平园林有限公司、程世华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隆健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佰太、冉启林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云春、谭千兰、邓小蓉、邓华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柳,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奇翔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国平园林有限公司、程世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明华,被告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育刚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原告邓云春、谭千兰、邓小蓉、邓华蓉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隆健明人民陪审员 冉启林人民陪审员 杨佰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妮恒书 记 员 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