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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应永继与胡高峰、胡晓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永继,胡高峰,胡晓梅,胡荣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81号原告应永继。被告胡高峰。被告胡晓梅。被告胡荣庆。原告应永继为与被告胡高峰、胡晓梅、胡荣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应永继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永继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永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永继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昕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