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符先云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先云,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符先云,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土家族。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素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园园,女,汉族,1982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原告符先云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符先云于2015年7月22日以就其他事项另行提起仲裁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符先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先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符先云负担。审 判 长 吴贵平人民陪审员 李 旭人民���审员周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