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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陈松菁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松菁,无业。曾因吸毒于2014年4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4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5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4年7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松菁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松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松菁至无锡市滨湖区水秀新村门口的可的超市附近,将0.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任某(另案处理)。2、2014年7月27日中午,被告人陈松菁至无锡市滨湖区水秀新村门口的可的超市附近,将0.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任某,得款人民币300元,案破后被公安机关扣押。3、2014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松菁让贩毒人员将180.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存放在其位于无锡市滨湖区水秀新村XXX号XXX室的卧室内,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陈松菁的供述,证人任某、韦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记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银行卡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陈松菁的身份依据及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松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部分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松菁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松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松菁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松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缪月娟代理审判员  王艳华人民陪审员  钱云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飞一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