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叶明弟与庄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4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明弟,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邓香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韵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明涛,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上诉人叶明弟为与被上诉人庄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庄明涛为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送达。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应当以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为前提。原审法院仅按上诉人叶明弟提供的一处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未妥投后,即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程序不当。综上,原审送达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528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飞审 判 员 黄 国 辉代理审判员 付 璐 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赖汉贞(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