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谢元安农村承包经营户,谢元波农村承包经营户,谢元海农村承包经营户,谢元强农村承包经营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龚滩镇大理村1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酉法行初字第36号原告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董世全(董世权),男,1953年2月24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彭德斌,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文森,县长。第三人谢元安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谢元安,男,49岁,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第三人谢元波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谢元波,男,32岁,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第三人谢元海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谢元海,男,42岁,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第三人谢元强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谢元强,男,49岁,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龚滩镇大理村1组。负责人董泽洪,该组组长。原告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以错列当事人、该案不能合并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黄云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玮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