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谢梅花与被上诉人张群山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1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女,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谢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前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谢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某某以经慎重考虑,愿意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上诉人谢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增军审 判 员 贾建新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