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758号原告郑某某,女,35岁,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地址吉林省乾安县。被告刘某某,男,38岁,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郑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海侠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人民陪审员 王福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