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民初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758号原告郑某某,女,35岁,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地址吉林省乾安县。被告刘某某,男,38岁,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郑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海侠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人民陪审员  王福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