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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宝金与胡晓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张宝金。被告胡晓玲,系原天津市宁河县苹果树家居建材商城个体经营者。原告张宝金与被告胡晓玲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晓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申明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宝金诉称,2013年11月10日原告张宝金与天津市宁河县苹果树家居建材商城签订了《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天津市宁河县苹果树家居建材商城为原告装修坐落于宁河县芦台镇���阳花园20-2003楼房,施工结束后,原告张宝金与被告胡晓玲对账,被告出具了欠原告张宝金6100元的欠据。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6100元,诉讼费由被告担负。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2013年11月10日原告张宝金与天津市宁河县苹果树家居建材商城签订了《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证据意在证实原告与被告的合同关系。2、天津市宁河县苹果树家居建材商城出具的收据两份。该证据意在证实原告已付工程款63500元。3、天津市宁河县苹果树家居建材商城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一份。意在证实被告欠原告的材料款6100元。4、工商宁河分局出具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一份。意在证实被告胡晓玲经营的天津市宁河县苹果树家居建材商城已注销,该债务的诉讼主体应是被告胡晓玲。被告胡晓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起诉提交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实原、被告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及被告欠原告材料款的事实,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0日原告张宝金与天津市宁河县苹果树家居建材商城签订了《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张宝金为甲方,天津市宁河县苹果树家居建材商城为乙方,天津市宁河县苹果树家居建材商城为原告装修坐落于宁河县芦台镇朝阳花园20-2003楼房,房屋面积124平方米,工程为包工包料方式,预算价款为73000元,开工日期2013年11月11日,竣工日期2013年12月27日。施工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63500元,另原告自行采购了壁纸、地砖等装修材料,原告张宝金与被告胡晓玲对账,被告胡晓玲认可退还原告材料���6100元。2014年6月9日天津市宁河县苹果树家居建材商城的施工负责人李玉章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并盖有“天津市宁河县苹果树家居建材商城工程部合同专用章”,该欠条载明:“苹果树欠张宝金装饰工程款6100元。经手人李玉章日期2014年6月9日。”至起诉,被告胡晓玲仍未归还原告欠款6100元。另查,被告胡晓玲系天津市宁河县苹果树家居建材商城的经营者,天津市宁河县苹果树家居建材商城系个体工商户,于2015年3月12日注销。本院认为,原告与天津市宁河县苹果树家居建材商城鉴定的《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该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部分履行内容的变更双方已做结算,被告对欠款予以确认。天津市宁河县苹果树家居建材商城系个体工商户,于2015年3月12日注销,被告胡晓玲作为经营者对天津市宁河县苹果树家居建材商城对外债务应承担偿还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胡晓玲给付欠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晓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判决。综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宝金61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交费凭证交予本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庆福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