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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一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806号原告何某某,女,1987年1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李某,男,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芳梅人民陪审员  杜秋平人民陪审员  赖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兆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