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一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806号原告何某某,女,1987年1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李某,男,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芳梅人民陪审员 杜秋平人民陪审员 赖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兆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