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雷志红与眉山盛泰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雷某某。委托代理人方秀莲,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盛泰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登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志红与被告眉山盛泰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雷志红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志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志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雷志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