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施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永胜与李敬元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胜。被执行人李敬元。申请执行人张永胜与被执行人李敬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保中民二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敬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敬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施甸县支行账户6217003960001******的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