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5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599号原告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35号8-2号,组织机构代码:59923634-2。法定代表人冉海,总经理。被告苏兵,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