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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刑终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南梓阳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梓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110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南梓阳,无业。曾因吸毒分别于2008年5月8日、2010年6月21日、2011年6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8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南梓阳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5)温乐刑初字第80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南梓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南梓阳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5964元,返还给被害人陈某。原审被告人南梓阳不服,以原判判令退赃数额有误、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梓阳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南梓阳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梓阳撤回上诉。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刑初字第8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海审 判 员  涂凌芳代理审判员  夏宁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东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