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肖辉与唐庆元、郑康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辉,唐庆元,郑康财,秦萍萍,张凤林,郑芷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肖辉。被执行人唐庆元。被执行人郑康财。被执行人秦萍萍。被执行人张凤林。被执行人郑芷妍。本院在执行肖辉申请执行唐庆元、郑康财、张凤林、秦萍萍、郑芷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桂市民三终字第59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三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剑审判员 李夷平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冬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