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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戴传举与上海卫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传举,上海卫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763号原告戴传举,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委托代理人曾梦华,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安军,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卫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XXX号XXX幢105-9(崇明森林旅游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珺。原告戴传举与被告上海卫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洪磊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凌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