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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建康与徐守元、陈江峰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康,徐守元,陈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康,男,出生于1956年7月9日,汉族,住陕县。被执行人徐守元,男,出生于1964年12月23日,汉族,住陕县。被执行人陈江峰,男,出生于1980年12月3日,汉族,住陕县。刘建康申请执行徐守元、陈江峰侵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守元、陈江峰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起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