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毕光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毕光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2300号罪犯毕光明,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惠刑二初字第00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光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4日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为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毕光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二万元未履行。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毕光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毕光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财产类判决未履行,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毕光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朱其和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