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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行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万峰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峰,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法行初字第00124号原告万峰,男,1989年9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杠家乡金穗村。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邓君龙,局长。委托代理人胡伟,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一支路,系该局高笋塘工商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陈诚,男,1990年10月23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创业街,系该局法规科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万峰诉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请求撤销行政告知一案中,因原告万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峰负担。审 判 长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董艾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佳音 来自: